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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数标委")工作组的管理,规范工作组工作及相关活动,根据《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数标委下设的工作组(WG)。

第三条 工作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全国数标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出建议,报请全国数标委主任委员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工作组组成

第四条 工作组设组长1名,全面负责工作组工作。工作组组长由秘书处提名,经全国数标委主任委员办公会审议任命。工作组可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副组长由组长或秘书处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任命。秘书处指派联络员,负责与工作组对口联络。

第五条 工作组可设秘书,按组长要求组织和落实工作组相关工作,包括标准项目管理和推进、会议组织、文档管理、工作组成员单位管理等。

第六条 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

(二)愿意为推进我国数据标准化事业做出贡献,具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或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工作认真负责、公平公正、作风民主;

(四)具有相关工作基础和支撑其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七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二)自愿加入工作组,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三)从事与工作组技术领域相关的业务。

第八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具有的权利:

(一)对工作组有关事宜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工作组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申请或参与工作组标准项目;

(三)获取工作组工作文件、信息服务,以及全国教标委刊物、技术资料等;

(四)参与全国教标委或工作组组织的标准宣贯培训、技术交流、产品展示、标准验证与应用示范等活动;

(五)对全国教标委和工作组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需履行的义务:

(一)工作组成员单位应指派1名固定代表与工作组保持联络并参与工作,能够代表工作组成员单位行使表决权、建议权等。代表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秘书处和工作组,由工作组成员单位重新填写《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推荐表》,送至秘书处;

(二)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实际参与情况应指派相对固定的技术人员参与标准项目,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背景;

(三)维护全国数标委的合法权益和荣誉,保护全国数标委的研究成果,不得向外界披露与全国数标委和工作组有关的内部事项;

(四)积极参加工作组的会议或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自觉宣传、贯彻和实施数据领域国家标准;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全国数标委总体工作组(WG1)由数据领域"政产学研用"等方面专家组成,原则上不超过20人。全国数标委的其他业务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秘书不能担任总体工作组成员。

第十一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的加入:

(一)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单位申请表》和《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推荐表》;

(二)秘书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秘书处通知审核通过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相应工作组。

第十二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的退出:

(一)工作组成员单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自愿退出;

(二)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工作组的全体会议,视为自动退出;

(三)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损害全国数标委或工作组利益等行为的,可撤销其成员单位资格。

对于退出的工作组成员单位,秘书处审核并办理注销账号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工作组的基本任务是:

(一)建立并维护本技术领域的标准体系;

(二)根据全国数标委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标准项目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标准项目实施;

(四)根据全国数标委工作安排,对本技术领域现行标准进行复审评估;

(五)推荐国际标准化专家,配合秘书处开展本技术领域国际标准文件的研究与答复等工作,研究并提出本技术领域国际标准提案;

(六)向秘书处定期提交工作进展情况;

(七)组织工作组全体会议,不定期组织与本技术领域标准相关的调研、技术研讨等活动;

(八)利用"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平台"做好组内标准项目资料审核、会议活动签到、会议资料分发、组内共享文件管理等工作;

(九)完成全国数标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标准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组应严格按照《全国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组应指导和监督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按标准计划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技术领域的工作组研究项目。工作组研究项目需形成成熟的标准草案或可发布的技术报告,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七条 工作组会议包括工作组组长会议、工作组全体会议、专题研讨会议、标准编制组会议等。全国数标委每年定期组织标准周活动。工作组全体会议原则上应纳入标准周活动,必要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召开。

第十八条 工作组组长会议主要进行工作组有关重大事项协商与讨论、工作开展情况交流、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商议。会议由秘书处发起,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每年2次无故不参加工作组组长会议的,经主任委员批准,撤销其工作组职务。

第十九条 工作组全体会议主要进行领域内标准体系的更新与维护、新标准项目立项研讨、在研标准的讨论推进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会议由工作组组长或受委托的工作组副组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方案应提前报秘书处备案。会议应形成纪要,并抄送秘书处。会议宣传材料,经组长审核同意后提交至秘书处统一报道。

第二十条 专题研讨会议主要围绕热点方向标准化发展进行专题研讨。会议由工作组组长或受委托的工作组副组长主持,根据热点方向标准化需求适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应指导标准编制组按计划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定期召开标准编制组会议。会议由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原则上由标准项目负责人主持,可采用现场会议或线上会议等方式。会议宣传材料,经组长审核同意后提交至秘书处统一报道。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来源于工作组成员单位会费、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支持的经费、通过基金会等广泛筹集的资金、有关方面的资助等。

第二十三条 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组全体会议、资料和出版印刷、工作组开展的活动、其他有关开支等。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工作经费由秘书处统筹协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在标准化活动中产生的相关文件记录均以"N文件"形式记录。"N文件"的编号规则为:"N"+工作组数字编号(如01-99)+发文年号(20XX)+三位发文顺序号(即001-999)。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下载全国数标委成员单位申请材料模板,按要求填写并签字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版后进行下面的申请操作。

常见问题
  • 是否还可以申请成员单位?
  • 会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 申请成员单位需要什么资质?
  • 申请成员单位的流程是什么?
  • 参与全国数标委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 工作组代表是否需要常驻标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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